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湖北武汉牵动着亿万中国人的心,举国都在为“热干面”加油和贡献力量,虽然全国的确诊病例增加量每天在减少,但数字依然是庞大惊人。在那些冷冰冰却又惊心动魄的数字背后,是一幕幕热血沸腾的奋战,劫后余生的欢喜,顽强抵抗的坚韧和撼动人心的悲悯,一线医护人员、病患和战士们的奋不顾身让我们看到生离死别之外还有希望和新生。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之下,还有一个群体的权益保障,是我们必须关注且重视的,那就是未成年人。《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据前述条款可知,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父母几乎是未成年子女得以生存的唯一依靠。然而新冠疫情的扩散导致了很多父母被隔离甚至去世,此时应由谁来监护未成年人?他们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申茵律师团对此简要分析如下:
一、父母离世,谁是未成年子女监护人?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可以在遗嘱中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父母在此次疫情中不幸离世且无遗嘱指定的情况下,可依《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相关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员顺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若同一顺位出现多名适格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予以确定:
1、协议确定:由适格各方,在考虑监护人自身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
2、有关部门指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在适格人员中指定。
3、法院指定:适格监护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确定监护人选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之规定,应当考虑适格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紧密程度,谨慎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人员。在无前述适格人员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父母被隔离,谁是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父母在此次疫情中被隔离,只是基于客观因素对其直接监护有暂时性影响,并不会导致监护能力的丧失,故而,父母仍旧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而在此种情形下,父母应当未雨绸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依据前述规定,被隔离的父母应当委托其他人员对未成年子女暂时履行监护之责,若无法及时委托或无人委托,应当求助公安机关或未成年子女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
三、疫情影响下,国家针对监护缺失儿童的保护举措
2020年2月11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民政系统从四个方面帮助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及其家庭顺利渡过难关:
1、及时发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并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委会、乡镇(街道)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或报告反映困难。
2、根据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自身和家庭状况,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做好临时照料服务。
3、加强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障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临时救助政策,疫情防控期间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或其他困境儿童申请条件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4、开通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响应有关线索,做好临时照料咨询、转介服务、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工作。
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及国之未来,在此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战役中,社会各界及家属应当竭尽所能将疫情对这个群体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让他们保持着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状态迎接春暖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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