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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日本婚姻法律及程序梳理

点击数:3727发布时间:2017-08-21 16:27:27 来源 : 申茵律师团


  前言
  日本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具有民法典的国家之一。申茵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现就日本的婚姻法律略作梳理,以飱读者。

  一、婚姻缔结
  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男方须年满18周岁,女方须年满16周岁方可结婚,同时年满20周岁方为成年,因此未成年子女的结婚须征得父母任何一方的同意。
  日本禁止女性在离婚或其前一次婚姻撤销不足6个月时结婚,如女性在离婚或前一次婚姻撤销前怀孕,那么在她分娩后就可以结婚了。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是禁止结婚的对象。
  在日本结婚须男女双方及2人以上成年证人,以言辞或署名的书面方式进行申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申报地点可以在任意一方的原籍或户口所在地。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按:台湾的婚姻缔结法律规定与日本有相似处。
  中国《婚姻法》规定,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小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小于20周岁。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经该程序方为合法夫妻。中国提倡婚姻自由,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代的疾病携带者结婚,禁止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合。

  二、解除婚姻关系
  (一)程序
  1、协议离婚
  需要男女双方及二名以上已成年的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方式与结婚一致。
  2、裁判离婚
  1)调解离婚
  当事人须向家庭裁判所申请调解。如果未申请调解直接提出离婚之诉,法院应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或依职权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调解过程中,如当事人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且调解委员会认为其内容合理并记载于调解书中,调解离婚即成立,发生与确定判决同等之效力。
  2)审判离婚
  经调解仍无法离婚的,家庭裁判所认为必要时,可听取调解委员会意见,从当事人双方利益出发,在不违背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前提下,依职权进行离婚审判。此种情形下,只有当事人双方同意离婚,仅就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才能进行。
  3)判决离婚
  调解离婚不成立,还未进行审判离婚,或者虽经审判离婚,但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使审判离婚失效,当事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诉讼以民事诉讼的程序审理。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按:从前述可知,在日本离婚,调解是必经程序。而审判离婚不一定以提起诉讼为前提,也不是调解不成就必然进入审判离婚。但只要进入审判离婚程序,就必须在双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再解决财产及子女等其它问题。如果双方经过调解,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全部无法达成合意,或者调解不成立还未审判离婚、审判离婚经异议失效则必须经诉讼解决。前二种离婚方式由家庭裁判所处理,且不需受《民法典》中法定离婚条件的约束。
  此处比较一下中国的诉讼离婚制度。在中国,调解可能贯穿于诉讼前中后所有环节中,法律也规定法官处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但调解不成或当事人无调解意愿的,法院应根据情况进行审理。另外,中国对于诉讼前的调解并无并无强制性规定,也即诉前联调并非必经程序。
  3、法定的解除离婚的事由
  1)配偶有不贞行为。指夫妻间不遵守贞操义务的一切行为,包括不正常的性行为,比通奸范围更广。
  2)被配偶恶意遗弃。判断标准是,一方是否已经丧失相互扶助、维持正常夫妻生活的意愿。
  3)配偶生死不明3年以上。不论原因,自得知其最后消息的时间起算。
  4)配偶患严重精神病且无康复的希望。以医生鉴定材料为准,从法律角度判断。
  5)其它难以维持夫妻关系的重大事由。重大事由应综合当事人精神和肉体的协调程度、经济状况等,法院判断无论如何也无法维持正常夫妻生活时,才允许离婚。

  三、财产分割
  对于是否需要财产分割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家庭裁判所请求处理。家庭裁判所可能会考虑双方共同获得财产的数额及从其它一切情况综合确定是否分割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其它一切情况指:
  1)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
  2)夫妻的收支情况。
  3)夫妻生活的状况、职业、互相协助的程度。
  4)一方是否因结婚而离职失去收入来源。
  5)结婚当时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6)一方不贞或有其它原因。
  家庭裁判所审判此类案件时,如果离婚是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赡养费的,在计算分割财产时,会明确是否将该费用考虑在内。如家庭裁判所审判离婚不成立,则提起诉讼后,法院会针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处理。

  四、子女抚养及配偶扶养
  1、在日本抚养权大多数情况下子女抚养权会判归女方。
  2、获得扶养费的条件
  计算扶养费的过程中,法院要考虑一切情况,一切情况截止到审判程序的最终辩论终结时或调解成立的当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困难与资力”。
  3、扶养费的给付方法有一次性给付本金、分期支付本金、金钱定期金、支付物品等。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按:中国法律对离婚后的配偶扶养没有明确规定。对离婚后经济补偿或经济帮助的相关规定有:《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个“经济帮助”的概念显然不同于“扶养”,审判实践中,弱势一方尤其是女性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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