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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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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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法国婚姻法律及程序疏理

点击数:3273发布时间:2017-08-21 16:22:46 来源 : 申茵律师团


  研究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法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对于了解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现状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一、婚姻缔结
  1、实质要件
  1)《法国民法典》第144条规定,男满18周岁,女满15周岁方可结婚。但出于重大原因,结婚举行地的共和国检察官同意免除年龄限制的除外。
  2)未成年人结婚须取得父母同意,父母对结婚意见不一致时,仍产生同意效力。父母一方死亡或不能表达意愿的,他方同意即可。
  2、形式要件
  1)无论普通婚姻还是宗教婚姻,均须在合格的民事官员面前按照规定的形式举行隆重的庆祝仪式。由主管出生、结婚和死亡的登记官签发结婚证书。
  2)结婚仪式应在任何一方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市政厅举行,并有2个或2个以上证人出席。
  3)须至少在结婚仪式前10天在市政厅入口处公布结婚告示,若存在严重阻碍结婚的事由,告示将被取消。
  4)结婚的当事人须向市政官员提供3个月内签发的出生证书、2个月内签发的医生的证书,证明一方已经进行了医学检查。
  广东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按:法国没有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只有无效婚姻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80-202条规定,以下情形为无效婚姻:
  1)未经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自由同意而缔结的婚姻;
  2)应经父或母、直系尊亲属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而未经同意的情况;
  3)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
  4)结婚时本人未到场的婚姻;
  5)重婚;
  6)未经同意,无结婚合意的婚姻;
  7)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间产生的婚姻。

  二、婚姻关系解除
  (一)离婚方式
  1、双方合意离婚
  1)协议离婚
  基于双方共同请求,无须说明理由,只需向法官提交确定离婚后果的协议方案,请求批准即可。
  2)认诺离婚
  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同意的被称为认诺离婚。即一方能提出具体的事实证明其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而请求离婚,如另一方承认,则法官得宣判离婚而无须对双方分担过错进行裁判。如果另一方不承认则不得宣告离婚。
  广东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按:法国协议离婚须在结婚后6个月进行。夫妻双方要求离婚的,法庭会要求其在3个月的考虑期后重新提出离婚申请,若考虑期满6个月未提出新申请的,之前的离婚申请即失去效力。这一点可对比香港家事法的临时判决,即暂准离婚制度。在香港,经过区域法院一审或者高等法院二审,做出一份临时判决,也就是暂准离婚令,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目的是给予当事人考虑复合机会。3个月内,呈请人或其代理律师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将暂准离婚令转为绝对判令。如果3个月内,法庭没有收到异议或反对暂准判令的通知,便会发出绝对离婚判令。至此,呈请人才算是和另一方正式结束夫妻关系。另外,认诺离婚则类似中国法院对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处理。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同意离婚,中国法院将准予离婚,同时对财产、抚养权等其它事项再作审理。但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且没有法定事由,法院一般不准予离婚。
  2、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离婚
  若夫妻事实上别居已达6年,一方配偶得以共同生活持续中断而请求离婚。若配偶一方的精神官能严重受损(例如因神经衰弱、强迫症、焦虑症、恐怖症、躯体形式障碍等)原因导致夫妻之间无法共同生活达6年,且此种伤害将来亦无法康复,另一方得请求离婚。
  广东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按:如果双方无法生活在一起已长达6年,婚姻关系确已形同虚设,该制度之出发点系基于人道主义,类似各国的分居制度。
  3、因过错离婚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复严重违反婚姻权利与义务的事实,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时,得请求离婚。
  广东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按:综上可知,法国的离婚法具有有责主义与破裂主义并存的特点。在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或因过错请求离婚的情况下中,向法院起诉前,必须先尝试和解,和解亦可在诉讼中再次试行。这一点类似我国婚姻法律师规定的调解制度。
  (二)离婚程序
  审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对离婚案件有管辖权,可对离婚及其后果作出宣告。
  广东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按:法国《民法典》规定,离婚一方对另一方可要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分二种:一是离婚过错赔偿;二是离因赔偿。前者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后者以离婚导致双方生活水平差异为依据。协议离婚时,夫妻可以合意确定补偿金的金额和给付方式。该合意经法官认可,具有法院判决同样的执行力。如法官认为不合理或有失公平,应当拒绝认可。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似,有约定从约定。法国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根据法定财产制或夫妻婚前协议约定的夫妻财产制不同形式,产生不同效果。
  在进行财产清算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公布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若某项财产不予公布,将导致拥有一方丧失该项财产权利。
  双方可以在离婚判决前对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合意,如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与离婚问题一并解决。

  四、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及子女抚养
  1、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离婚的情况下,提出离婚的一方负有救助义务。救助义务以扶养金形式履行,金额可根据夫妻各方的财力与需要加以变更。也即,一方所需减少或一方收减少等情形均可协商变更。
  因一方的精神官能严重受损而宣告离婚的,救助责任还包括申请离婚一方应负担有病一方的医疗所需全部费用。如扶养金债权人再婚或与他人公开同居,扶养金应当停止给付。如扶养金债务人死亡,应由其继承人负担扶养金。
  2、无论父母一方是否有监护或探视等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扶养费金额及给付方式、给付给谁均由法官决定。如果父母经济能力或子女需要发生变化,抚养费金额也可以随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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