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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临终赠财产护“小三”,合法吗?

点击数:1065发布时间:2023-02-13 14:59:00 来源 : 申茵律师团

最近,歌手李玟与加拿大籍亿万富商老公疑似婚变的新闻引起大家关注。据媒体报道,因为64岁老公频繁出轨嫩模,且全然不顾李玟的感受,导致两人12年婚姻逐渐走向风雨飘摇的境地。

法国作家罗曼罗兰曾说过:“婚姻的唯一伟大之处,在于唯一的爱情,两颗心的互相忠实。”现实生活中,丈夫出轨屡见不鲜,由此导致离婚的不计其数,更有甚者还变着法将与原配的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出轨对象:有在婚内挖空心思花式转移财产的,也有临终前还想着如何安顿出轨对象,将财产偷偷转移或遗赠给“她”的,方式不一而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今日以案说法,与大家详细分析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蒋女士与刘先生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蒋女士不能生育,两人收养一子,养子现已成年。1990年7月,蒋女士继承了其父母的一套房产。1995年,该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蒋女士因此获得一套77.2平方米的安置房。

1996年,刘先生出轨婚外情人张某,并与其在外非法同居。2000年9月,刘先生与蒋女士将安置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且约定该房屋交易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卖方承担。2001年,刘先生、蒋女士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养子。同年,刘先生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一直由妻子蒋女士及其家属护理、照顾。2001年4月,刘先生在公证处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安置房所获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赠与张某。公证处对上述遗嘱出具了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刘先生去世,张某要求蒋女士交付遗赠财产遭蒋女士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张某遂将蒋女士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遗赠人刘先生临终前立下书面遗嘱,将不属于刘先生个人财产部分的抚恤金及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列入刘先生个人财产进行遗赠,侵犯了蒋女士的合法权益,其遗嘱中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刘先生在明知卖房款已不是8万元的情况下,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是虚假行为。且刘先生的遗赠行为违反法律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张某要求蒋女士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遗赠人刘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张某要求蒋女士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蒋女士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一、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是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产生于自然人死亡之后,非自然人在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因此本案中抚恤金不属于刘先生的遗产,刘先生无权处分。

二、先生所订立遗嘱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且经过公证处公证,但为什么被认定为无效呢?

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应当具备《民法典》继承篇所规定的有关构成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民法典》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刘先生对售房款的处理违背客观事实。安置房是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而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房产属于刘先生、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刘先生生前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刘先生与蒋女士又共同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养子,对部分售房款已作处理,刘先生去世时实际上没有8万元,但先生在立遗嘱时,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属于虚假行为。

其次,刘先生与蒋女士结婚多年的夫妻,本应按照《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刘先生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婚外情对象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刘先生基于其与婚外情对象张某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于蒋女士的财产赠与张某,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蒋女士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使张某实质上因其与刘先生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遗赠给小三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结语】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总结:“悲欢离合一瞬间,人生如梦叹流年”。时间是个旁观者,所有的情感或关系都有来处和归途。有始有终自然美好,但半途易辙亦是常态。刘先生在情感上背叛蒋女士,对张“有情有义”,临终不忘斯人,欲留财产给予其呵护及安全感,这种反转令世人感慨,纵使情已尽,终究意难平!

许多人在面对如上述突发情况时都会不知所措,深深困扰于悲伤情绪中无法自拔。但这些问题不妥善解决不仅影响身心,还可能导致利益受损。因此,无论一方转移、隐瞒财产,还是一方遗赠财产给他人,事情发生后应咨询婚姻家事律师,在系统专业的指导下理性全面地梳理、规划、处理每个环节,以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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