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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or素人同居不结婚盛行,有哪些法律风险?

点击数:998发布时间:2023-01-30 14:38:53 来源 : 申茵律师团



2023年新年伊始,喜剧明星杨迪与相恋十几年的女友分手的新闻引起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有说“丑渣也是渣的”,毕竟杨迪曾在电视上信誓旦旦保证“非她不娶”,如今却耽误人家女孩子十几年;也有网友觉得鞋合不合脚,只有脚知道,感情的事情只要两个人互相不埋怨,和平分手也是好结果。




作为申茵律师团的婚姻家事律师,见多太多分分合合的场面,感情上的对与错,如鱼饮水,确实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评判清楚。但看到这个新闻,让笔者联想起团队办过的不少恋爱同居不结婚的纠纷案件来,现今社会不管是明星还是素人,很多人选择同居但不结婚的亲密关系,究其原因,不外乎离婚率高,离婚手续太复杂,离婚对孩子影响极大,同居分手更容易等等。


实话说,不少同居伴侣关系非常融洽,没有一纸证书的束缚,各自独立的人格和生活,相爱就在一起,不爱就理性分开,感情更纯粹,更容易成为彼此的精神伴侣,这样的亲密关系确实让人羡慕。但深入到生活中,不难发现,梦想是美好的,现实往往残酷。没有一纸婚书的保护,有的同居关系难抵风浪,在双方关系破裂分崩离析的时候,并无想象中的省时省力。“提个箱子就能走”的分手模式,看上去很美,这样的“自由”亲密关系令人向往,实则暗藏许多防不胜防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剖析】

一、情殇之痛:一方有脚踏两只船、一夜情、出轨、家暴等情形时的风险

首先,我们都知道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保护,那么在一方出现脚踏两只船、一夜情、出轨等对感情不忠,甚至家暴等行为时,另一方便无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对方的不忠及过错行为只能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当然若对另一方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可以依据侵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去主张损害赔偿,但需要就发生了哪些实际损失,已经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与对方的不忠、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否则可能败诉而归。反之,若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即认为该方的过错行为与另一方的损害有因果关系,也无需管是否已经造成实际的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径行判决损害赔偿即可。


二、人散财失:同居期间的赠与及财产混同风险

其次,在财产方面,同居期间一方给另一方花的钱,赠与的资金、贵重物品等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有可能难要回。如果双方选择长期同居不结婚,那么赠与的资金、贵重物品等只能视为是一般的赠与,赠与一方无权撤销赠与。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同居,就不一样了,赠送的大额资金、贵重物品,赠与方若有证据证明属于彩礼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则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对此,法律及相关解释有明确规定,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给付彩礼的情况,给付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另一方面,同居期间因为男女双方的生活,甚至工作事业混合在一起,极易发生财产混同无法区分的情况。例如很多同居男女共同创业经营公司,共同买房买车,银行账户资金互相周转频繁等等,都是实践中财产混同的典型情况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由此可知,在没有足够的证据区分清楚同居男女双方的私人财产及各自对财产的贡献比例的情况下,同居期间购置及经营的财产极大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一旦分手,财产分割的原则跟夫妻分割财产无异。起初双方不结婚想避免的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结果演变成同居关系解除的纠纷。


三、沧海遗珠:对非婚生子女的影响问题

最后,子女方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可知,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探视等相关的权利义务跟已婚夫妻离婚时的婚生子女权利义务相同,并无二致。虽然在当下社会,戴着有色眼镜看待非婚生子女的态度早已为大众所摒弃,但非婚生子女,一出生就会面临家庭环境与其它同龄孩子不同的现实状况,所以,对他/她们的抚养问题确实要更加妥善地处理。


【家事律师总结】

人类文明进化过程中,自然生命和社会法则常常会冲突,非婚同居也是演化的阶段成果,它的产生受到文化、环、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现代社会,女性地位和男性观念都在发生改变,当传统婚姻家庭模式不能满足一部分人对于物质、精神与性关系三位一体的生活需求,非婚同居就成了某些自主选择的一种婚恋方式申茵律师团认为,为一个独立个体,做任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他人权益的选择时,都可以行使自由意志。但作出决策前,对于一些可能引起争议的财产等问题可事先或在同居期间尽早签订同居财产协议,对日后举证和权利保障将起重大作用。毕竟,人生最大的确定就是不确定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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