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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庭审作伪证,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终害己

点击数:962发布时间:2022-06-28 16:02:26 来源 : 申茵律师团

现代社会背景下,不仅工作节奏快,感情节奏也随之加速,许多人觉得,七年之痒的老话似乎不再适用,三年之痒趋势之间素昧平生到亲密夫妻,关系和谐平淡寻常,甚至感情破裂反目成仇,可谓沧海桑田,人生无常

情没有了不代表万事皆休,家里分一分,债权债务说说清楚,抚养权也得讨论讨论,还真不少。深圳家事律师说,离婚实在折腾最难的是保有理性,面难关。实践中,离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时,人毫无理性,一味秉承“利己主义”甚至伪造债务企图恶意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最终深陷沼泽,酿成大错。


【案情简介】

近日离婚纠纷案新闻显示,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并分割了李某证券账户内9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时,李某突然主张其曾向朋友袁某借款35万元,请求二审法院认定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重新分割一审判决所涉财产。二审法庭调查当日,证人袁某出庭陈述证言并接受了询问,经主审法官多次指出提供虚假证言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在证人作证笔录上签名后,袁某主动坦言是应李某请求才将两人间因其他原因发生的35万元经济往来款虚构为李某的借款。鉴于李某和袁某庭审中均承认了虚构债权债务的事实,二审法院仅对两人妨碍诉讼的行为分别处以五万元和一万元的罚款,同时因李某在二审中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改判李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此类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伪证、虚构债务的案件,主要涉及到诉讼活动中陈述虚假事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两方面。通常情况下,一方为使财产分割更利于自己而虚构债务,一旦真相败露却导致了更不利于自己利益的财产分割结果,甚至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从而需承担更沉重的后果真正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具体分析及法律依据如下 

1、该案中袁某明知自己虚构事实的性质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在完成证人宣誓后仍向法庭作出虚假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其应受处罚;同时鉴于袁某及时主动承认错误,并如实陈述了相关情况,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李某作为离婚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为使自己在离婚诉讼中分得更多夫妻财产,伙同案外人袁某将两人间正常经济往来款虚构为借款,并指使袁某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妨害本案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处以罚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为侵占王某应得财产而串通案外人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庭判决其少分得共同财产。

另外,便法庭调查中未发现虚构债务,而是另一方离婚后才发现的,仍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本案李某和袁某两人在庭审中承认了自己虚构债权债务、作伪证的行为,情节较轻,因此仅承担罚款这一民事责任;而他案中不乏有诉讼参与人拒不承认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证言的情况经查实情节严重依法会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判处成立妨害作证罪;而案外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案件延伸

虚构债务是常见的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之一,多表现为将早先父母赠与夫妻二人的购房款虚构为借款,或是和亲友约定虚假转账从而虚构借贷关系,又或是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中部分属于他人财产等情形。

实践中,如何证明一方虚构债务呢?

首先,需着重调查和辨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两人间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或其他借款交付凭证的真实性;

第三,借贷双方借款时间、方式等具体细节;

第四,债务人所主张的借款目的、必要性及实际去向;

第五,债权人的经济状况及资金来源,判断其出借该笔资金是否符合现实逻辑。

其次,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或“债权人”应对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分析其所提供的理由和证据,询问出庭作证的“债权人”查找是否存在漏洞。此时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真实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法院认定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未借款的夫妻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即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仍需进一步判断——该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款项有无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借款方确实将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如果没有,则该债务应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其配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总结

人认为:爱是一本能,艺术世界里那些爱情悲剧皆因“所托非人“,而非爱本身出了问题,换言之,是“爱错了人”;弗洛姆认为爱是一种能力,需要后天练习。人在练习中形成对爱的深刻理解,懂得要关注自我,像爱自己那样爱他人。那些爱情悲剧形成的原因很多都在于爱的发出者本身,而非爱的对象;申茵律师团婚姻律师认为:爱是积极的情绪,是内心生长出的力量。我爱你,不是因为你有用、钱、有地位,而是因为,你就是你。

身处物质世界,利益是世界运转的底色,但人之所以成就现在,除了因为利己这一核心推动力外,丰沛的情感也不可或缺润物无声,使人在权衡利益时思考的维度更广,使客观的在情感的包围浸润下,成为矛盾的、鲜活的、更有韧性的人。

人们结婚时需要情感推动、理智支撑,离婚时更需要理智与情感并存,如果此时天平失衡,极有可能如前述案例中的当事人一样,及道德或法律的底线,最终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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