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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话你知:“三观不合”如何走出围城

点击数:847发布时间:2022-08-27 21:01:39 来源 : 申茵律师团

近日,某法院公布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书【(2021)辽0112民初16888号】引发网络热议。该判决书显示,原告以三观不合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提交聊天记录证明两人婚姻出现重大矛盾无法调和。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相识多年,经自由恋爱结婚又共育一子,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包容,及时沟通化解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同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妻子因三观不合申请离婚”的词条登上微博热搜,有人认为三观不合的夫妻过日子会很辛苦,强扭的瓜不甜,支持起诉离婚;也有人认为夫妻关系需要磨合,婚姻生活需要经营,只要没有出轨、家暴等原则性问题,三观不合很正常,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要接纳他人与自己的不同。


正所谓鞋子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夫妻一方“三观不合”要不要离婚,是否应尊重差异,欣赏不同,取决于每个人的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见仁见智,作为律师很难评价对与错。但对于评论区里部分网友关于“离婚不自由”,认为法院判决不离的结果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等评论,婚姻律师试作讨论如下。


现代社会,在自由主义的影响下,不婚和离婚现象盛行,单身率及离婚率连年上升。就离婚这件事而言,男女双方一拍即合便可“自由”且较快速的分道扬镳,尤其是在《民法典》实施前,没有离婚冷静期规制的情况下,双方甚至可以一念升起,所向披靡,迅速飞奔民政部门实现 “闪离”,无须经由法院处理。但如果有一方不想离,欲抽身的那一方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向法庭证明感情破裂,才能“自由地走出婚姻围城。


前述案件中,原告仅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夫妻两人三观不合,感情破裂,要求判离,根据申茵律师团以往经验,从法律角度看确实有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法院据此判决不准予离婚并不意外。有的网友们过于强调“离婚理由”,却忽视了更重要的“离婚证据”,由于对法律上的“婚姻自由”理解有误区,最终对判决结果也难免望文生义。


那么,那些想要离婚的当事人,究竟该怎么收集证据才有可能一次判离获得自由呢?申茵律师团在此从法律规定及证据组织二方面简单疏理,答疑一二。


一、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可知,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全部达成一致意见,这是最便捷的离婚方式。但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或对其中某一项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当事人只能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此时原告需要就夫妻感情破裂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案例中的“三观不合”不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但如果三观不合导致感情不和又分居满二年的,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宜。


二、证据准备。

请求离婚一方除了提供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的聊天记录、多次起草的离婚协议、通话录音、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感情不和的证据外,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满二年,关于此项证据,申茵律师团建议诉讼中可以准备下列证据:


1、提供由双方签署的书面分居协议,或者能证明双方长期分居的证人证言;

2、提供一方分居期间自住房屋的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租房的水电煤气和物业等缴费凭证;

3、提供一方分居期间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公司出示的居住证明或暂住证等;

4、双方均认可的涉及分居事实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后经济上有无往来等因素认定是否应予判决离婚,只要证据足够充分,一次诉讼判决离婚的案件也不鲜见。


因此,案例中的原告当务之急是解决自身困局,在一审并未做足准备而“败诉”的情况下,如与被告友好协商后其仍不同意离婚,原告可选择分居一年再起诉或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收集证据,以便未来妥善处理好第二次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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