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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对象想告我重婚罪,怎么办?

点击数:3046发布时间:2019-07-01 10:24:01 来源 : 申茵律师团


  【案情简介】
  魏先生与徐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2016年6月生子,婚后夫妻一家三口与魏先生父母共同居住,孩子由二位老人帮忙照看。2018年魏先生以自己的名义购置一套房产,首付款一百多万,其中魏先生支付二十万,徐女士支付5万,其余款项由魏先生父母支付。
  2017年开始,魏先生和徐女士经常吵架,后基本各过各的,互不理睬,形同路人。2018年9月,魏先生瞒着徐女士和邓小姐交往,经常借工作、出差的名义住宿在邓小姐处。邓小姐得知魏先生有家室之后,要求其尽快离婚与自己在一起。魏先生于2019年5月正式向徐女士提出离婚,但徐女士坚决不同意。邓小姐知情后,以起诉魏先生重婚罪相要挟,逼迫其离婚。魏先生现进退两难,因此预约了申茵律师团的婚姻家事律师进行面谈咨询。

  【律师评析】
  本案中,魏先生与邓小姐并未登记结婚,因此魏先生是否构成重婚罪的最大争议点在于:魏先生婚内与邓小姐交往是否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
  重婚的表现形式有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先看看法律的界定,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体分为两类人:一是,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主观方面,要求当事人具有重婚的故意;客观表现方面,要求双方存在实际登记结婚的形式要件。故对于法律意义上重婚的认定较为简单清晰,争议较少。实践中对于事实意义上的重婚罪认定争议较大,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有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此时如何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关重要。
  实践中,鉴于本案魏先生与邓小姐并未登记结婚,且邓小姐系受其欺骗对魏先生已婚事实不知情,若要认定魏先生与邓小姐存在事实上的重婚需要证明以下事实:(1)魏先生有重婚的故意。这点毋容置疑,魏先生对于自己的已婚身份理应知情;(2)魏先生与邓小姐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这点可以由邓小姐证明双方平时系以夫妻名义相称、周围亲友、邻居保安等均认为两人系夫妻关系、对外以夫妻名义活动等事实。本案中,魏先生主张其与邓小姐是以男、女朋友的名义交往,且仅仅是偶尔前往邓小姐住处过夜,并不存在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的情形。因此,综合分析魏先生的单方表述及现有证据,本案认定魏先生构成重婚罪确有一定难度。同时,申茵婚姻家事律师提示:虽然本案中魏先生可能不构成重婚罪,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在魏先生后续可能出现的离婚纠纷中,其过错也可能会成为法官判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之一,应谨慎对待。
  本案中邓小姐虽因魏先生的隐瞒而受到欺骗与其存在恋爱关系,属于感情的受害者,但是其在知晓魏先生的婚姻状况后却要求魏先生离婚与自己在一起,未果后就据此要挟魏先生的举止实属欠缺考虑,笔者在此不多做展开。当然,笔者认为像本案魏先生的情形,若夫妻双方确实无感情可言,可以选择尽早离婚,但是在不离婚的前提下便与婚外异性暧昧不清、甚至交往的做法亦是对道德底线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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