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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真能让人冷静吗?

点击数:3477发布时间:2020-07-21 11:24:56 来源 : 申茵律师团


  2020年5月15日@央视新闻发布了一条微博话题:#民法典草案拟引入离婚冷静期# 你支持吗?婚姻感情问题历来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在民法典即将出台的当下,此话题引起了网友们热烈的讨论,大部分网友站在了“不支持”的队伍里,并纷纷留言:


  “想离婚是个人自由”

  “离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婚才需要冷静期”

  “家暴男赌博男负债男随口一句不想离,你就不让女人离了是吗?”

  “离婚冷静期”的出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如今,《民法典》已经在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离婚冷静期已成为板上钉钉的法律制度。人们都在关注离婚冷静期究竟会对现行离婚程序有什么影响?民法典引入这一制度的立法背景到底是什么呢?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从离婚律师的视角谈一谈离婚冷静期会给民众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以及如何应对这些变化。

  一、现行规定

  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我国有两种途径离婚,一是登记离婚(又称协议离婚),即双方达成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这一途径方便快捷,只要双方准备好离婚所需资料,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就能当场领到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协商的,只能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对第一种离婚方式的影响会比较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通过理解前述规定可知,民法典施行后,登记离婚的程序会变成:

  1、双方均同意离婚,共同去民政局申请离婚;

  2、申请后,在30天冷静期内,一方不想离婚可以单方撤回申请,双方不能协议离婚。

  3、30天冷静期满后,双方需要在30天内再次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发放、领取离婚证,才算完成离婚手续。如果一方不同意在这30天内领取离婚证,等同于未申请离婚,双方不能协议离婚。

  二、观点争议

  尽管许多网友不支持引入离婚冷静期,但民法典起草参与人、法学学者们则支持的声音居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称“近年来闪婚闪离现象多见,设立冷静期,是更希望推动婚姻当事人从婚姻权利义务考虑,能够留出时间思考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离婚冷静期仅适用协议离婚情形,实践中对于一方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原因而要求离婚的,一般是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法院经调解无效,依法应准予离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称其能够“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一次善意提醒,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

  综观“正反双方”的观点,的确引人深思:“离婚冷静期”真的能让双方冷静,达到预期的保护婚姻、稳定家庭的积极效果吗?

  三、综合分析

  近十几年来,中国社会呈现出离婚率升高、结婚率下降的大趋势,引发了很多人对婚姻的恐惧。离婚率从03年的1.05‰飙升至18年的3.2‰。最新的民政部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结婚登记947.1万对,登记离婚达415.4万对,其中不乏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立法者将离婚冷静期正式纳入民法典正是是为了降低离婚率,试图通过稳定家庭结构起到提高生育率、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据此看,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防止冲动型离婚的频发,这对于一时冲动、草率、任性的离婚双方来说,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冷却剂”作用,通过设置时间障碍逼停双方,让彼此冷静认真地思考婚姻存续的可能性,不少人可能会在缓冲期间内打消离婚念头,这对保护婚姻,维持家庭稳定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结合本团队以往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能够发挥积极效果的范围和程度较为有限:

  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冷静期规定施行后,如果双方想要达成和平离婚之目的,必须共同两次前往民政局办理手续。这对于结婚地(即一方户籍地)或常住地在同一城市的夫妻而言也较方便,但对于结婚地(即一方户籍地)或常住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夫妻而言(这种情况在我国大量存在),要两次往返户籍地与工作地办理离婚手续,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协议离婚的成本。

  2、在一方想协议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又不断反悔的情况下,意欲和平离婚的一方很容易陷入“提交申请”、“对方撤回或对方不领证”、“一方再申请”、“对方再撤回或对方不领证”的尴尬循环里,最终不得不走向诉讼。此时冷静期设置的限制,由始至终不仅耗费了想离婚一方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还增加了该方的焦虑和痛苦,甚至最终导致激化双方的冲突和矛盾。

  3、某些特殊情况下,对遭受对方家庭暴力、出轨、黄赌毒等情况的弱势方而言,尽快离婚才是对其最大的保护,但冷静期的两个月人为地延长了弱势方的等待时间,增加了过程和结果的不确定性,还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身体、精神煎熬和伤害。

  4、在协议离婚方式中,双方一般会就财产分割、债务分摊、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离婚协议。设立冷静期后,一方可能随时后悔,导致离婚协议失效。由于离婚协议涉及的内容过于繁琐、复杂,一旦失效,双方又需要从头协商沟通协议内容,从而增加双方反复商量、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成本及精神折磨。很多人甚至可能多次假装同意离婚,共同向民政局申请,而后又反复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最终达到拖延时间、折磨对方或转移财产的目的。

  5、各大学者们支持离婚冷静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利于子女成长,家庭稳定。但从实务角度看,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冷静期的时间延长可能会产生内耗,让整个家庭更长时间的笼罩在压抑消极的氛围下,孩子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生活愈加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进而影响其身心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冷静期能够降低冲动型离婚的概率,起到维护家庭稳定的作用,但其两面性亦较为明显,当离婚双方感情破裂想要走出“围城”,且均同意结束这段不合适甚至令人痛苦的关系时,再人为地在“围城”之外设置一道离婚冷静期的“围栏”就显得有些画蛇添足,可能难以起到预期的积极效果。

  四、律师建议

  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有利有弊,为了防止弊大于利,有必要出台具体明确的司法解释和细节性措施,区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针对不同情况适用差异化的登记离婚程序。

  有网友提出,若不想两次和感情破裂的对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手续,只希望一次办妥再不相见,可否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冷静期30天届满后,双方必须共同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配合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条款来约束冷静期后双方的行为?

  对于这样的条款,我们认为很难被认定有效,因为该条款与冷静期届满30天内一方未申请领证,视为撤回的法律规定相违背,即便约定,未来都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给非专业人士拟定离婚协议增加了难度,一不小心可能就写成了无效条款,进而影响自身权益,故笔者建议在书写离婚协议前,应当提前绸缪,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因协议约定无效产生不利后果。

  而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等极端情况决心离婚一方,在判断对方可能不会同意和平离婚的情况下,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并注意收集证据,例如: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留存报警记录、告诫书等书面文件,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并保存鉴定报告;若施暴方悔过的,应要求其写下悔过书,日后可作为维权证据;遭遇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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