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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的家庭作好财富传承安排的重要性

点击数:3720发布时间:2018-11-05 11:23:15 来源 : 风泽家族办公室


  【案情简介】
  周先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老总,与妻子吴女士婚后生育一子(周老大),二人因为周先生生意忙碌感情逐渐破裂最终走向离婚的结局,离婚时约定6岁的儿子抚养权归周先生。离婚后第二年周先生另娶了比自己年轻15岁的陈小姐,婚后陈小姐生育了一儿(周老二)一女(周老三)。现如今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周老大也已结婚生子,虽然周老大结婚时周先生给其买了一套房产居住,但其他所有的财产都放在自己和陈小姐的名下,甚至有一套价值3000多万的别墅登记在陈小姐叔叔的名下,购买时是借用了叔叔的名义,且家庭有70%-80%的财产登记在陈小姐名下,陈小姐婚后也买了数千万的珠宝存在银行保险柜内。因为周先生本来就比陈小姐大15岁,周老大很担心周先生去世后,父亲的财产都被后妈控制,自己无法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周老大不好直接让父亲把资产先过户给自己,但对于周先生去世后遗产怎么分配非常疑惑,不知现在应如何处理。为此,周老大找到广东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遗产纠纷律师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深圳遗产纠纷律师答复如下:
  我们首先对周老大关于父亲的资产若发生继承会如何分配的疑惑,再就如何处理目前的困境提出法律上的建议。
  我们都知道,在继承发生后,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四种继承的方式,即《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规定确定的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或法定继承四种方式。回归案例中的情况,周先生经济条件较好,遗赠抚养协议不一定会涉及,若其去世,最可能出现的是遗嘱、遗赠或法定继承方式。不管是遗嘱,还是遗赠,都是根据周先生的意愿在周先生生前就需要以书面方式来确定的,具体分多分少就要看周先生自己的想法了。而法定继承,则是在周先生没有以遗嘱、遗赠方式对自己的遗产继承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前述规定,陈小姐、周老大、周老二、周老三都是周先生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而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周老大只能拿到周先生遗产的1/4。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周先生的遗产并非指其名下所有财产,若周先生去世时,陈小姐尚健在,在确定遗产范围时,首先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将属于陈小姐所有的共同财产部分扣除,当然确定遗产范围时,是以周先生和陈小姐名下所有财产为基数来计算的,即所有财产的1/2是属于陈小姐,能够发生继承的遗产也是所有财产的1/2。
  综合来说,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周老大仅可以分得所有财产的1/8份额。
  但前述的分析还是理论上的,具体到实践中,对于显性的登记在周先生和陈小姐名下的财产还是适用的,但对于陈小姐可能隐藏的珠宝或是挂名登记在陈小姐叔叔名下的财产,若周先生去世后陈小姐并不如实拿出或叔叔有异议的,可能会产生为时较长的继承纠纷诉讼,这对周老大来说是相当的不利。
  周老大目前首要的任务是提示自己的父亲将来可能存在的财富传承风险,尽量将由他人代持的房产恢复登记,实际控制隐形的资产,并订立书面的遗嘱将资产提前做好分配,以免将来子女与现任妻子之间发生不必要的争端,影响公司经营及家人间的感情。但是,众所周知,即使订立了遗嘱后续继承发生时还需要经过继承权公证程序的确认,遗嘱才能真正得到执行。因此,为防止即使通过遗嘱对遗产继承事宜作出了明确表述但仍然会产生争议,周先生可以通过设立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就财富传承工具的应用,实施更为安全有效的财富传承方案。周先生可以将自己的意愿在信托意愿书等文件中进行更为详尽的表述,不仅可以对遗产继承进行安排,还可以通过信托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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