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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财富传承中的“信托”,会存在资产代持吗?

点击数:3458发布时间:2018-07-20 09:45:58 来源 : 风泽家族办公室


  近年来,家族信托越来越多地成为大家关注和讨论的话题,但广东申茵律师团财富顾问律师发现,无论是在客户理解层面还是某些机构对财富传承的解读中,常常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将信托资产转至信托主体名下,是将资产交付给信托主体“代持”。今天,财富顾问律师就来为大家厘清这个关键问题——财富传承中的“信托”,会存在资产代持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代持”。
  
  通过百度词条中关于“代持”的解释,代持多出现于公司股权的持有中。实际出资人基于某些特殊原因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则由指定第三方作为名义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名义股东需要根据实际出资人的授权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实际生活中,“代持”方式也不仅仅适用于公司股权,例如房产的代持、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的代持也屡见不鲜。总体来说,前述资产的“代持”更类似于一种委托管理的关系。
  接下来,我们看看基于财富传承的信托法律架构中,资产的持有形式是如何安排的。
  
  图中所示为信托的基本法律框架,从上图中可以看出信托架构中信托财产需要转移至信托主体名下,而正是这一环节,被很多人解读为“信托主体”对信托财产的持有是“代持”。
  申茵律师团财富顾问律师提示,这一理解的致命错误在于若信托主体是“代持”资产,则信托设立人希望基于信托架构实现“资产隔离”、“风险规避”信托目的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即信托将失去信托存在的价值!!!
  被代持的资产会被认定为资产的所有权实质上仍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当实际出资人出现债务风险时,由他人代持的资产仍会被列入实际出资人的资产范围中并用于偿付债务。而信托架构下,信托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均由信托主体行使,通俗来说,信托资产就是属于信托主体的,和设立人无关。信托设立人享有的权利是通过指定受益人、确定收益分配方式等实现让信托资产的收益能根据设立人的意愿进行分配的目的。正是基于此,信托资产与信托设立人的其他资产实现分离,即使信托设立人名下的其他资产出现风险,信托资产也不会被用于承担信托设立人名下的其他资产导致的债务风险。信托的“规避”功能方能实现。另外,申茵律师团财富顾问律师特别提示,信托在设立时的主观目的会影响信托债务隔离功能的实现,如果在设立信托时风险已经出现或者存在即将出现风险的较为明显的迹象,信托就有可能被击破,信托资产就有可能被债权人主张用于偿还债务。
  综上所述,在基于财富传承设立的信托法律架构中,根本不存在资产代持的问题。只有充分理解信托的法律实质,才能实现信托规避功能的合理适用。广东申茵律师团财富顾问律师提示,财富传承规划,财富传承规划应当尽早开始并充分运用各类传承工具,实现财富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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